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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愛她,我們的感情很好。發(fā)生關系是她自愿的,我倆已經說好,等她長大了我要娶她為妻……”在庭審中,王剛委屈地對法官說,“我倆之間明明是愛情,怎么我成了犯罪?戀愛中的男女情不自禁發(fā)生兩性關系,憑什么說我是強奸?”
王剛初中畢業(yè)后,跟隨父親在白堿灘區(qū)從事室內裝潢工作。今年5月,王剛在網上結識了剛上初一的小雪,兩人很談得來,并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,每周都會一起出去玩。
每天工作之余,王剛都會接送小雪上、下學,并陪她吃飯、看電影。一天,兩人散完步,小雪提出不想回家,王剛就帶著小雪在自己的爺爺家吃飯。在爺爺、奶奶回房入睡后,王剛和小雪也悄悄溜進小臥房睡在了一起,兩人發(fā)生了性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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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小雪一夜未歸,小雪的父母報了案。還沒等警察找到小雪,小雪就回家了。在母親的再三追問下,小雪說了自己和王剛的事,小雪母親不顧女兒的哀求,立即再次報了案。
案件很快到了法院,法院考慮到王剛犯罪時未滿18周歲,系未成年人,他到案后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最終以強奸罪判處王剛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。判決后,王剛未上訴。
判決后,王剛的父母問法官,兒子是在小雪自愿的情況下發(fā)生的性關系,怎么構成強奸罪了呢?他們認為,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,強行與婦女發(fā)生性行為的犯罪行為。
辦案法官解釋說,王剛犯了奸淫幼女的強奸罪,就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(fā)生性關系的行為。依據(jù)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無論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,幼女是否 同意,對構成強奸罪均無影響。而且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,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點和國家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政策所決定的。
王剛明知小雪是未滿14周歲的初一女生,仍以戀愛為名,與小雪發(fā)生性關系,已構成強奸罪。指導單位:茂名市工業(yè)和信息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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