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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對高州市立昌商店等8戶納稅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(見附件)予以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,即視為送達。逾期未辦理的,我局將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有關規(guī)定強制執(zhí)行。
高州市地方稅務局城區(qū)稅務分局
2017年11月1日
附件:高州市地方稅務局城區(qū)稅務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(送達公告〔2017〕第021號)附件1
高州市地方稅務局城區(qū)稅務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(送達公告〔2017〕第021號)附件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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